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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将严查生猪屠宰企业

2017年04月28日17:00 

 为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4月19日,农业部制定并发布了《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针对生猪屠宰厂(场)组织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特定监督检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平的原则

  生猪屠宰厂(场)对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投诉举报人信息及生猪屠宰厂(场)商业秘密。

  飞行检查的实施

  检查组到达生猪屠宰厂(场)后,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飞行检查通知单。

  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配合开展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证照、文件、记录、票据、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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